支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时间:2011-05-10浏览:1240

为方便广大教职工支取和使用公积金,现将办理支取公积金的有关手续通告如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南京市建行新街口支行
     地    址: 南京市汉中路117号
     营业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 4:30 
     联系电话:025-84709648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四)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五)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六)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九)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十)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十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十三)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十四)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取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十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十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十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1、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2、婚姻状况证明;
3、学生证;
4、身份证。
二、转移住房公积金须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转移申请单》、《转移清册》,填写《转移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需填写《转移清册》加盖公章,携带表格和有关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
一)办理在管理中心开户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1、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2、经办人身份证;
3、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二)办理本地转往外地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原
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须携带和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或者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
3、贷款职工的储蓄还款存折(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4 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二)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时间
1、原则上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委托协议书》;
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申请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3、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如果需要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办理终止原委托协议、签订新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三)委托提取还贷操作
1、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的12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操作时间为每月的15日。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从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中划转大于规定余额的月缴存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月缴存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不足部分由职工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公积金(住房补贴)额等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2、选择逐年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凡10元以下的尾数仍须留在该职工的账户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存在逾期贷款时,必须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及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金额再操作部分提前还贷,操作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
四)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注意事项
1、贷款职工须仔细阅读《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中的条款,对于协议内容不清楚的部分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咨询。
2、签订协议以后,在还款期内若协议中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3、已签订协议书的贷款职工及配偶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提取还贷操作时间的一个月前到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终止协议书》。
4、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时,职工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操作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对于委托提取还贷操作后,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贷款职工,可于委托还贷操作成功后前往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5、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范围只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未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的贷款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时,每年的1至6月的1至15日可到银行柜台转账提取。
四、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并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必须同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6、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7、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所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住房的材料:
4、付款证明。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5、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6、由中心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
7、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
8、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布的有效证件。
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贷款额度的计算
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条件计算后取最小值确定:
1、商品房、自管产、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2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配偶方为军官的,配偶方则按照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其贷款额度。
3、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
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计缴公积金额÷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实际可贷年限(按公式计算采取千位进位的方式,取整至万元)
4、借款人配偶方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华东石油管理部、监狱管理部缴存公积金,则根据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贷款证明,确定其贷款额度。配偶方为军官的,在出具军官证后,其贷款额度可视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最终可贷额度。
五)贷款年限计算
1、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期限时,借款人年龄按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六)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目前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2%;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7%。
七)相关费用
抵押登记费:80元/户。
八)贷款承办银行
借款人可选择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南京、中信、浦发、招商、兴业、民生、光大、华夏、深发展、江苏等十五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办理程序
详见办理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十)贷款归还
1、正常还款
每月14日以前将还款额存入还款存折;
2、提前还款
(1)提前归还贷款,需提前5个有效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
(2)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各贷款银行负责办理)。
(4)现金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
五、柜面支取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一) 柜面支取还贷的对象
凡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已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已签订逐年或逐月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的职工,不再办理柜面的支取还贷手续。
(二) 柜面支取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4、贷款职工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和《转账支票》。
(三) 柜面支取还贷的办理时间
办理柜面支取还贷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6月每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四)柜面支取还贷的提取方式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规定,柜面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柜面提取归还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或还款账户。
(五)柜面支取还贷的顺序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贷款手续。
六、按揭协议办理流程及须知
(一)按揭协议签订须知及办理流程
1、填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申请登记表。
2、填写销售楼盘明细清单。
3、提供签订按揭协议书所需材料复印件一套并带原件核对。
4、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开发项目签订按揭协议书。
5、对一个开发项目多个销售许可证可只签订一份协议书。
6、对于滚动开发的项目,且该项目首期已与管理中心签订过按揭协议书的,填写补充签订确认表,要补齐二期相关资料送审核窗口审核比对,看现场确认,符合要求可增加至首期按揭协议中。
7、因工程进度不够而未签订按揭协议的楼栋填写补充签订确认表,送按揭协议签订窗口看现场确认,符合要求的增加至原按揭协议书中。
8、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须提供抵押合同与抵押窗口表原件一份。
9、对于一个项目土地全部设定抵押权的不予签订按揭协议书;对于局部土地设定抵押权的,且界限清晰,对没有抵押的部分可签订按揭协议书。
10、根据人民银行人银(2003)121号文件要求,各开发项目签订按揭协议时,工程进度多层、高层均必须封顶。
11、按揭协议书一式贰份,由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交甲方审批。
12、审批合格,甲方签字生效后,一份返还乙方,一份留档。办理流程:开发商于管理中心领取填报表格—开发商填报资料送审—现场查验楼盘工程进度—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开发商领回批准表。
(二)按揭协议签订政策及业务办理的问答
⑴开发商如何签订按揭协议?
答: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区(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揭协议的受理、初审和签订工作。各管理部只负责所在区(县)范围内开发项目的受理、初审,不与开发单位签订按揭协议。
⑵签订按揭协议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开发商签订按揭协议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企业代码证书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开发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年审报表4项目批文5《国有土地使用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销售许可证》9《建筑红线规划核准图》10开发企业公司章程11前期物业合同12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⑶开发项目签订范围及注意事项?
答:按照人行(2003)121号文件精神,多层与高层住宅均须封顶方可签订按揭协议,别墅、商业、办公等非普通住宅不予签订按揭协议。注意事项:①填报资料时应验明楼盘性质②报签楼盘是否封顶
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用房,并按规定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良好的个人信用; 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申请贷款;《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6、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7、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4、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5、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6、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
7、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贷款额度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条件计算后取最小值:
1、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7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2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配偶方为军官的,配偶方则按照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其贷款额度。
3、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计缴公积金额÷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实际可贷年限(按公式计算采取千位进位的方式,取整至万元)
4、借款人配偶方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华东石油管理部、监狱管理部缴存公积金,则根据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贷款证明,确定其贷款额度。配偶方为军官的,在出具军官证后,其贷款额度可视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最终可贷额度。 
(五)贷款年限计算
1、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期限时,借款人年龄按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六)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目前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2%;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7%。
(七)相关费用抵押登记费:80元/户。
(八)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可选择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招商、南京、中信、兴业、浦发、深发展、民生、光大、华夏、江苏等十五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办理程序:见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十)贷款归还:
1、正常还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还贷,于每月14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2、提前还款:(1)提前归还贷款的,需提前五个有效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2)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3)现金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不含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不受此额度限制)。(4)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各贷款银行负责办理签订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