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开大(苏城院)财务〔20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收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和《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等有关收费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合法收款凭证,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票据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三类:
(一)财政票据
1、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用于经发改委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事业服务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考试费、报名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
2、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除用于财政部认定的非国库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到款外,主要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不构成学校事业收入的各类暂收、代收款项,如暂收的押金、定金、保证金,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水电费等。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一般用于上缴财政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
4、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适用于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接受公益性捐赠资金的收取。
(二)税务发票
用于学校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允许经营范围内)。包括:科技服务的收费,自行举办、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收费等。
(三)其他票据
经学校批准财务处监制的校内结算票据,用于学校单位内部经济往来结算,起到收款证明作用,只能用于校内转账使用,而不作为其他报销凭证的自制票据。
第五条 上述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串用、混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各种票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印制、核发、保管、使用、核销,对收费票据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收费票据,违者一律视为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制,对收费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收回、缴销和年检等情况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并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第八条 财务处应制定年度用票计划。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和开具
第九条 票据管理员要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置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发票收据的购领、发放、使用、回收和注销情况。在票据出入库时,要按顺序登记,详细登记发出时间、领用单位、票据号码、领用人员、归还时间等,有关经办人必须签字;在收回票据时,要按票据封面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对票据存根和未用的号码进行登记,需要注销的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相关部门或个人应在财务处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确认收入并申请开具票据。票据内容为本单位真实发生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
第十一条 填开票据按票据号码顺序一次填开票据,必须按照规定注明付款单位、收款内容、金额、开票日期、开票人姓名。税务发票开票时要求提供对方单位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开具无金额、无内容的票据。大小写金额一致、前后联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当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保存备查,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凡电脑打印的收费票据,收费内容一律不得手工填写或涂改。否则,视为废票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发票出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出具需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票据。
第十四条 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业务,按“见款开票”方式开具票据,原则上不预开票据。
(一)特殊情况需要预开票据时,申请人应办理发票预开手续。填写《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预开票据申请单》,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科研等专项经费须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所在部门盖章(开票金额审批权限参照对公报销审批权限执行),财务处审核后开具票据。
(二)预借票据采取“前款不回,后款不借”的原则,申请人要全程负责预借票据的到款工作。预开票据视同向学校借款,原则上保证三个月内到款,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逾期应催促对方单位及时打款,否则,必须将票据追回并按规定办理对应应收款项核销手续。预开票据后的6个月内仍未到款的,暂停申请人其他合同的预开票事宜,并暂停申请人所有报销业务;预开票据12个月以上仍未到款的,同时暂停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直至暂停金额达到预开票据税金的2倍金额为止。
第十五条 退票或退款
(一)开具收费票据后如需退票,需收回原票据并加盖“作废”章。机打财政票据和当月的税票应及时在相关系统内作废,隔月的税票需填开红字票据冲销。
(二)开具收费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退款时,必须收回原来的收费票据。
(三)原收费票据丢失,交款人须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票据遗失手续(参照第十六条)。承诺经收款单位核实未报销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保管、核销
第十六条 收费票据应妥善保管,确保安全。若发现收费票据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书面报告情况并查明原因。按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媒体公告、行政处罚等程序后,再行核销。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及时缴销和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到期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销毁,不得擅自销毁。已核验的票据一般须保存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必须负责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备案、一份学校留档,并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方可销毁。与收费票据的领用、缴销有关的凭证、账册的保留期为15年。生成的电子票数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保存电子档。
第十八条 财务处的票据管理员须妥善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部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上交违规所得外,可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进行收费的;
(三)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四)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挖补使用票据的;
(五)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六)遗失、损坏票据而又未及时报告的;
(七)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八)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票据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或无财税部门监督自行销毁票据存根的;
(十)使用作废票据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